(2017)赣0827民初6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李桂红与遂川县泉江镇东皋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红,遂川县泉江镇东皋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7民初651-2号原告:李桂红,女,汉族,住遂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遂川县泉江镇东皋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负责人:李某某,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桂红与被告遂川县泉江镇东皋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桂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元,已减半收取11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仁根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罗 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