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0民初8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朱迎春与重庆国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迎春,重庆国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0民初8928号原告:朱迎春,男,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剑峰,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关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国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万东北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056486265X。法定代表人:陈祖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阳长荣,重庆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迎春与被告重庆国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原告朱迎春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朱迎春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迎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朱迎春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张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