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24民初1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淑珍与被告刘凤魁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珍,刘凤魁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24民初1193号原告:王淑珍,女,1932年2月21日出生,住辽宁省法库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国,系法库县丁家房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刘凤魁,男,1975年1月23日出生,住辽宁省法库县。原告王淑珍与被告刘凤魁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王淑珍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淑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淑珍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淑珍负担。审判员 崔 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马林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