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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2执411-413、422、424、430-431、433-434、445-446、448-449、435-442、452-4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易伟、张云明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伟,张云明,覃仕伍,黄明炎,曹雷,黄大华,杨志雄,邹良波,韩庆彪,李向阳,邹良淮,张宏斌,王保义,杨志华,王云强,覃红云,梅煜晗,杜支学,王明文,王小明,朱金奎,朱双元,周文锋,张立敏,胡先亮,恩施自治州建始红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2执411-413、422、424、430-431、433-434、445-446、448-449、435-442、452-4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易伟、张云明、覃仕伍、黄明炎、曹雷、黄大华、杨志雄、邹良波、韩庆彪、李向阳、邹良淮、张宏斌、王保义、杨志华、王云强、覃红云、梅煜晗、杜支学、王明文、王小明、朱金奎、朱双元、周文锋、张立敏、胡先亮。被执行人恩施自治州建始红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建始县业州镇桃树坪村*组。法定代表人李长虎,男,该公司总经理。易伟等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恩施自治州建始红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建始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建劳人仲调字【2017】第3号仲裁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恩施自治州建始红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恩施自治州建始红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恩施自治州恩施自治州建始红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恩施自治州建始红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在建始县业州镇人民政府有煤矿关停奖补资金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恩施自治州建始红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在建始县业州镇人民政府的煤矿关停奖补资金收入予以扣留人民币2680000.00元,到时由本院派员提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解华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向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