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523民初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王艺峰与湖南省朝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湖南省朝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艺峰,湖南省朝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湖南省朝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3民初438号原告:王艺峰,男,198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湖南省朝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负责人:申建中。被告:湖南省朝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泽太,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王艺峰与被告湖南省朝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湖南省朝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王艺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湖南省朝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126262.59元,被告湖南省朝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事实与理由:2015年2月28日,发包方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公司和承包方被告湖南省朝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2015年邵阳市移动网基站配套土建工程施工合同(邵阳县)》,其后被告湖南省朝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与原告王艺峰签订了工程项目内部目标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待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公司和被告湖南省朝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结算后,被告湖南省朝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在提取一个点的管理费用后将余款全部给付原告王艺峰。2015年7月16日,原告承包的所有工程经验收合格,2016年发包方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公司已将该工程款计1117514.44元全部支付给被告湖南省朝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但被告湖南省朝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陆陆续续支付了大部分款项给原告,至今仍有126262.59元没有支付给原告。原告虽催促多次,但被告湖南省朝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均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湖南省朝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湖南省朝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356号(包装大厦A座10楼),而被告湖南省朝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也在长沙市雨花区,依据“原告就被告”原则,邵阳县人民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被告湖南省朝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即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之规定,本案系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均有管辖权,合同履行地为邵阳县,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湖南省朝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唐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