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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6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吕由佳与周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由佳,周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06民初58号原告:吕由佳,女,198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周园,女,198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原告吕由佳诉被告周园、黄奇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月3日诉至本院,以被告周园、黄奇峰未归还借款为由要求判令:被告周园、黄奇峰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元,支付逾期欠款利息(从欠款实际发生之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天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的利息标准计算收息,暂算至起诉日为5000元)。本案原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林春凤独任审理,后因两被告需要公告送达,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由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园、黄奇峰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法缺席审理。原告于2017年5月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黄奇峰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本案审理中,原告减少诉讼请求为:要求判决被告吕由佳归还借款7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12月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6月20日,被告周园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吕由佳人民币柒万元正,于2016年12月1日还款。”后被告周园未按约定还款。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借条及原告当庭陈述予以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园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吕由佳借款7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12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1675元,由被告周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拒绝履行,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林春凤人民陪审员  罗亚松人民陪审员  蒋兴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书 记员  张晓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