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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01民初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马永林与张永其、沙国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永林,张永其,沙国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01民初851号原告马永林,男,回族,1967年12月28日出生,四川省西昌市人。被告张永其,男,回族,1968年10月22日出生,四川省西昌市人。被告沙国存,女,回族,1971年2月2日出生,四川省西昌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永林诉被告张永其、沙国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永林在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后,在预交期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孙雪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辛 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