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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执1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吴福宁、嘉兴鸿源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福宁,嘉兴鸿源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执1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福宁,男,198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委托代理人:刘永飞,北京建诚(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嘉兴鸿源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纺工路879号3F。机构代码:680733557.法定代表人:张峻园。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福宁与被执行人嘉兴鸿源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嘉兴鸿源进出口有限公司已处于关闭停业状态,现无经营场所,本院未能查到可供执行的任何财产或线索,被执行人自行申报财产为“无”。本院已将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1147943元,未能受偿。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惠谊审判员  王一帆审判员  虞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谢金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