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12执3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朱光全与周文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光全,周文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12执3591号申请执行人朱光全,男,1973年5月1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被执行人周文忠,男,1960年2月10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朱光全诉被执行人周文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412民初2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告周文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朱光全借款75000元。二、驳回原告朱光全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院查明: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并无银行存款、证券、汽车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对此无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合法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其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412民初2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何家亮代理审判员 周生卫代理审判员 王 晶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