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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民终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梁某与张某、裴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某,张某,裴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民终4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某,汉族,甘肃省临泽县人,现住临泽县,个体工商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现住甘州,个体工商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裴某,汉族,甘肃省临泽县人,现住临泽县。上诉人梁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甘州区人民法院(2016)甘0702民初114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查明:2017年1月12日,甘州区人民法院向上诉人梁某送达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但上诉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梁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东升审判员  李永春审判员  惠 虹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 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