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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民初2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0

案件名称

牛振民与尹阳、张文利、高博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振民,尹阳,张文利,高博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2942号原告牛振民,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志雄,渭南市崇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尹阳,男,汉族。被告张文利,女,汉族。被告高博龙,男。原告牛振民与被告尹阳、张文利、高博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牛振民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尹阳、张文利、高博龙的起诉。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牛振民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愿处分,亦不影响他人利益。原告牛振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振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牛振民承担。审判员  王莉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高 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