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民初2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0
案件名称
牛振民与尹阳、张文利、高博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振民,尹阳,张文利,高博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2942号原告牛振民,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志雄,渭南市崇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尹阳,男,汉族。被告张文利,女,汉族。被告高博龙,男。原告牛振民与被告尹阳、张文利、高博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牛振民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尹阳、张文利、高博龙的起诉。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牛振民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愿处分,亦不影响他人利益。原告牛振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振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牛振民承担。审判员 王莉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高 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