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2执复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赵国富、贵阳市金阳新区信中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国富,贵阳市金阳新区信中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吕明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执复8号复议申请人(原告):赵国富,男,196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异议人(利害关系人):贵阳市金阳新区信中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金阳新区世纪城龙慧苑商铺U3段商铺16号。法定代表人:陈建麟,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被告):吕明芬,女,196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现于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复议申请人赵国富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17)黔0201执异1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查明,位于六××水市××县双戛乡××、××、××、××组的林地(林权证号:水府林证字2009第280200023号)的所有权人××水市××县××村,森林或林木所有权人为赵国富,面积6323.28亩,林地使用期43年;终止日期为2050-12-1。2013年7月28日赵国富作为甲方与吕明芬作为乙方签订《林权流转协议书》,协议签订后吕明芬偿还原告欠钟山区联社的180万元贷款。2013年11月11日赵国富作为抵押人与贵阳市金阳新区信中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作为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协议书》,将位于六××水市××县双戛乡××、××、××、××组的林地(林权证号:水府林证字2009第280200023号)抵押给贵阳市金阳新区信中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为吕明芬作贷款抵押,双方经六盘水市钟山区林业和园林绿化局登记办理了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后由于吕明芬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贵阳市金阳新区信中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将吕明芬、赵国富起诉至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赵国富及其妻姚静于2015年11月17日与贵阳市金阳新区信中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建麟达成《承诺备忘录》,内容为:“1、赵国富承诺:三个月内经与相关政府协调无果后,自愿将担保抵押物(林权证号:水府林证字2009第280200023号)无条件过户给贵阳市金阳新区信中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从而实现和履行(2014)乌民初字668号民事判决书法律责任……。”2016年4月5日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乌执字第199-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将被执行人赵国富所有的位于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双戛乡马戛村一、三、四组的林地(林权证编号为:水府林证字(2009)第280200023号)作价12641737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贵阳市金阳新区信中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二、申请执行人贵阳市金阳新区信中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并于2016年5月11日向六盘水市钟山区林业局送达了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年10月17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原告赵国富与被告吕明芬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6)黔0201民初4826号】。2016年12月27日赵国富申请对位于六××水市××县双戛乡××、××、××、××组的林权(林权证号:水府林证字2009第280200023号)进行保全。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2016)黔0201执保32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上述林权。因此引起案外人提出保全异议。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对登记在赵国富名下的林权进行保全查封,并无不当。但原告赵国富与被告吕明芬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已经生效,保全查封措施已无必要,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又依据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对查封标的进行执行,异议人的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撤销(2016)黔0201执保329号民事裁定书中对登记所有权人为赵国富(林权证号:水府林证字2009第280200023号)的林权的查封”。申请复议人赵国富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称,1、诉讼保全是否应当解除,并不以判决书是否生效为条件。复议人采取诉讼保全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及诉讼保全程序的立法本意,钟山区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对林权的查封,没有法律依据。复议人以吕明芬为被告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林权流转协议》,是由于复议人主张对本案争议的林权享有完整的所有权,遂在诉讼中对该林权予以查封。在民事审判实践中,判决生效后,除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驳回或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否则在判决成功执行前,对保全的查封是不可能解除的。2、钟山区人民法院(2017)黔0201执异16号执行裁定书撤销查封,既无法律依据且超出信中源小额贷款公司的请求,属于程序违法,极有可能给复议人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请求依法撤销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17)黔0201执异16号执行裁定书,维持钟山区人民法院(2016)黔0201执保329号民事裁定书。本院对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由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一、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6)黔0201执保329号民事裁定书后,涉案各方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对该裁定不服,均可申请复议。本案利害关系人贵阳市金阳新区信中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了复议,钟山区人民法院据此作出(2017)黔0201执异16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应为终局裁定书,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不应拥有复议权。但钟山区人民法院(2017)黔0201执异16号执行裁定书赋予复议权,属违反法律规定。二、钟山区人民法院(2016)黔0201执保329号民事裁定书属于诉讼程序,对诉讼中的保全不服,不适用执行程序中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规定。综上,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17)黔0201执异16号执行裁定书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当撤销异议裁定,发回重新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17)黔0201执异16号执行裁定。二、发回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韩德刚审 判 员  文 勇代理审判员  杨友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董兆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