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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执75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黄光明与黄光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光明,黄光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75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黄光明,男,196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被执行人:黄光永,男,196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申请执行人黄光明与被执行人黄光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0116民特4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黄光明于2017年2月22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34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债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江德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文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