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8民初10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石教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教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8民初1078-2号变更保全申请人(××):王修成,男,1966年7月22日出生,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淮河镇龙凤街***号。被申请人:石教印,男,197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石教印与王修成、冯振清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作出(2017)豫1328民初1078-1号民事裁定,对王修成驾驶冯振清所有的现停放在唐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鄂S×××××号轻型仓栅式货车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自2017年2月24日起至2019年2月23日止。××王修成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供20000元现金担保,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申请人王修成的现金20000元,期限为自2017年5月3日至2018年5月2日止;解除对××王修成驾驶冯振清所有的现停放在唐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鄂S×××××号轻型仓栅式货车的扣押。车辆自解除扣押后至本案诉讼终结止,该车辆由申请人王修成、冯振清保管,不许有转让、担保、毁损等行为。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王修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永晓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赵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