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22执1012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枞阳县支行、林国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枞阳县支行,林国正,吴才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22执1012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枞阳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负责人:谢某,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该支行法律事务人员。被执行人:林国正,男,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吴才保,男,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枞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吴才保、林国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已申请结案,本案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3)枞民二初00021号民事调解书中第一项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丽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谢 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1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1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的权利人死亡的;(1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