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民申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莹莹、王运涛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莹莹,王运涛,胡仿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申1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刘莹莹,女,198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委托代理人:李家平,连云港市赣榆区政法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运涛,男,198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胡仿伟,男,198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再审申请人刘莹莹与被申请人王运涛、胡仿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作出(2016)苏0707民初字63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刘莹莹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刘莹莹于2017年5月2日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刘莹莹在本院再审审查期间,撤回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刘莹莹撤回对被申请人王运涛、胡仿伟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曹 胜审判员 董淑进审判员 孟庆礼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毛 萍法律条文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