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民辖终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沈阳中成林劳务有限公司与邓晓亮、辽宁广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阳中成林劳务有限公司,邓晓亮,辽宁广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辖终2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中成林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建设东路35号410。法定代表人:高成琳,系该公司经总理。委托代理人:王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晓亮。委托代理人:程涛,系辽宁百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辽宁广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建设东路35号(1409)。法定代表人:高成琳,系该公司经总理。上诉人沈阳中成林劳务有限公司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6民初76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因案涉项目位于盘锦市大洼县,本案应由盘锦市大洼县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邓晓亮答辩称,本案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项下同级并列的两个不同的案由,上诉人不得随意扩大涉及不动产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的范围。且本案各方已经对工程项目的结算达成一致并签署了最终结算文件《还款计划书》,实际上只是对《还款计划》的履行纠纷。同意原审法院裁定;原审被告辽宁广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未提供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邓晓亮以《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及《还款计划书》等为依据,向上诉人沈阳中成林劳务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辽宁广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主张返还保证金、给付误工补偿、破桩费等诉讼至原审法院。因本案为依据劳务分包合同而产生的纠纷,故案由应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上诉人沈阳中成林劳务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辽宁广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均为沈阳市铁西区,故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于利军审判员 曹 喆审判员 张小姣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马雁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