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2民初6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原告江某与被告长沙市某商业有限公司东玺门购物广场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长沙市某商业有限公司东玺门购物广场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2民初6766号原告:江某,男,汉族,住广东省高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亚英,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市某商业有限公司东玺门购物广场,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法定代表人:钱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彪,男,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市金洲乡双金村一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与被告长沙市某商业有限公司东玺门购物广场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江某于2017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江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3元,减半收取计516.5元,由江某负担。审 判 长 李振宇人民陪审员 李美华人民陪审员 康 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李想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