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白国平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国平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21刑初241号公诉机关神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国平,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6日被神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神木县人民检察院以神检诉刑诉(2017)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国平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神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奥龙、王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国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6日16时许,被告人白国平醉酒后驾驶京Q号小型越野车沿滨河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永茂建材家居”路段,驶入逆向车道撞于该路段由北向南行驶贺某某驾驶的陕KQ62**号轻型箱式货车,造成贺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神木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白国平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36.0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神木县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白国平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白国平向被害人贺某某赔偿医疗费、车辆损失等共计100余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白国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液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送达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被害人贺某某的陈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照片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血醇检验报告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白国平违反法律规定,明知在醉酒的状态下驾驶机动车有潜在危险存在,仍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白国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白国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5月3日起至2017年6月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杜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赵海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