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81执2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新纶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昌骏豪���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新纶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南昌骏豪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81执2164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新纶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市。法定代表人肖凌安,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秋发,福建坤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昌骏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法定代表人卢光辉,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新纶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昌骏豪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2月15日受理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新纶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南昌骏豪实业有限公司偿付货款人民币177643.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民事代理费人民币12000元及逾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请求后,依法将被执行人南昌骏豪实业有限公司列入失信人名单,并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南昌骏豪实业有限公司在银行、工商、不动产、房产、国土、车管所、林业等部门财产登记情况,并于2016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发出委托调查函,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南昌骏豪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在本院财产调查结果、处置结果告知书限定的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院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规定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亚 平人民陪审员 余 京 德人民���审员韩高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苏丽琼(代)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