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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民初2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登封市恒龙物资销售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登封市恒龙物资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5民初2479号原告登封市恒龙物资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法定代表人:杨俊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建中,男,汉族,1965年12月8日出生,住登封市。被告被告嵩阳宏达(登封)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法定代表人:杨帆,系该公司经理。案由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货款5240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欠款事实清楚,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偿还,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嵩阳宏达(登封)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货款5240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10元,减半收取555元,由被告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康 玄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胡书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