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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4执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3

案件名称

周志安申请执行宋卫国机动车交通事故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志安,宋卫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4执592号申请执行人周志安,男,1962年1月15日生。被执行人宋卫国,男,1974年4月7日生。周志安申请执行宋卫国机动车交通事故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224民初38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案件受理后申请人周志安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224民初3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 斌审 判 员  郭新波代理审判员  宋延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徐卫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