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4执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3
案件名称
周志安申请执行宋卫国机动车交通事故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志安,宋卫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4执592号申请执行人周志安,男,1962年1月15日生。被执行人宋卫国,男,1974年4月7日生。周志安申请执行宋卫国机动车交通事故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224民初38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案件受理后申请人周志安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224民初3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 斌审 判 员 郭新波代理审判员 宋延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徐卫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