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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7民初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王宏健与郭满有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宏健,郭满有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7民初750号原告:王宏健,男,1987年8月29日生,汉族,住迁西县。被告:郭满有,男,1963年2月3日生,汉族,住迁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宏健与被告郭满有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宏健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宏健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宏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宏健承担。审判员  王立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海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