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刑终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秦再华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再华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终382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再华,男,1954年11月27日出生于四川省岳池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南岸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7月9日到案,同日被监视居住,2017年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秦再华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2017)渝0103刑初4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秦再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二、被告人秦再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重庆市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赔赃款135110.6元。原审被告人秦再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秦再华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秦再华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再华撤回上诉。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3刑初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 婷审 判 员 尹 华代理审判员 刘国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张晓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