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2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胜元与修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胜元,修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2执66号申请执行人:刘胜元,男,汉族,生于1948年12月27日,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修洁,男,汉族,生于1964年5月20日,住四川省宣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胜元与被执行人修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修洁在宣汉县东乡镇江口大桥南头乡企办综合楼4-1号住房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修洁位于宣汉县住房一套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长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