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202执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186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海陵支行与陈言清、李美清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海陵支行,陈言清,李美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02执18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海陵支行,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负责人:黄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邹某、毛某,江苏诺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言清,男,1965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被执行人:李美清,女,1966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海陵支行与被执行人陈言清、李美清信用卡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撤回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时效期限内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202民初12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惠群审 判 员  王荣华代理审判员  王海宾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任 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