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7102执异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成青梅与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青梅,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7102执异1号异议人成青梅,女,汉族,1940年2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戴征社,系该委主任。本院在执行成青梅与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卫计委”)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成青梅因不服本院(2017)陕7102执8号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撤销上述裁定,恢复案件执行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成青梅称,(2017)陕7102执8号执行裁定书应属无效。认为本案经过一、二审,执行裁定有悖二审行政判决精神;并认为原裁定认定本案已不具有可执行内容不当,理由为执行裁定混淆了投诉处理与信访答复的法定界限,且未对代理人提交的对被执行人的《答复的函》进行解读和回应的代理意见予以采纳,被执行人提交的《说明的函》亦未经质证;另外还认为执行裁定以驳回执行申请的方式结案没有法律依据。综上,异议人主张原执行裁定认定被执行人卫计委已履行了判决义务错误,且以驳回执行申请方式结案没有法律依据,原裁定应予以撤销。本院查明,成青梅与卫计委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诉讼案经本院审理后做出(2016)陕7102行初199号行政判决书,判令卫计委对成青梅的举报投诉做出处理,该判决经二审维持后生效,成青梅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卫计委向合议庭提交陕卫医函[2016]645号《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成青梅举报事项答复的函》及相关邮寄流程单据,其后向本院提交《关于对依法履行成青梅诉我委不履行法定职责案法院生效判决有关问题说明的函》说明已履行了判决义务,成青梅代理人亦向合议庭提交《为申请执行人成青梅申请执行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的代理词》对卫计委已履行了法定职责的主张进行反驳。合议庭审查相关材料后于2017年3月10日作出(2017)陕7102执8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成青梅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本案执行所依据的(2016)陕7102行初199号行政判决书判令卫计委对成青梅的举报投诉做出处理。判决生效后,卫计委在成青梅申请执行前做出了《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成青梅举报事项答复的函》并送达了成青梅;执行中,本院送达执行通知书后卫计委向本院提交《关于对依法履行成青梅诉我委不履行法定职责案法院生效判决有关问题说明的函》说明其已按时履行了判决;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驳回申请”为执行案件的结案方式之一。原执行裁定驳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异议人请求撤销原执行裁定,恢复案件执行程序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成青梅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乔冬青代理审判员 李理时代理审判员 吕建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韩 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