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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2民初1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梨树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与杨伟、李效鹏、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梨树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杨伟,李效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2民初1281号原告梨树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地址:梨树镇。法定代表人孙武,职务;主任。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被告杨伟,男,197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原住四平市铁西区,现羁押于四平英城监狱。被告李效鹏,男197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梨树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诉杨伟、李效鹏、、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2月18日5时20分,被告杨伟驾驶被告李效鹏所有的吉A009**号轻型货车沿京哈线由东向西行驶至642KM+970M处时,撞上了在机动车道行走的无名氏(男),致无名氏抢救无效死亡。经梨树县交警大队吉公交认字【2015】第0007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无名氏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XX是肇事车辆的所有人,该车在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现梨树县人民法院(2016)吉0322刑初433号刑事判决书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杨伟有期徒刑一年,判决书已生效。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于2015年12月25日在北方法制报刊登了协查通报,未查明本起事故死亡者的准确身份。根据吉林省财政厅、吉林保监会、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卫生厅、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吉财债【2013】397号文件及吉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原告对无名氏的损害赔偿金有管理使用权。现原告为权利主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三被告赔偿本起交通事故受害人死亡赔偿金498017.2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梨树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梨树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并非是法律授权可以代无名氏的近亲属主张死亡赔偿金的机关或有关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梨树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90元退回梨树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建华审判员  赵艳江审判员  王立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沐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