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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4民初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郑月娇、郑其和等与高仁杰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月娇,郑其和,郑其平,郑其虎,郑其英,高仁杰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4民初628号原告:郑月娇,女,1952年8月13日出生,住福州市台江区。原告:郑其和,男,1954年6月6日出生,住福州市仓山区。原告:郑其平,男,1957年10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建瓯市。原告:郑其虎,男,1961年10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原告:郑其英,女,1964年2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建瓯市。上述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建斌,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仁杰,男,1934年9月9日出生,住福州市台江区。原告郑月娇、郑其和、郑其平、郑其虎、郑其英与被告高仁杰共有物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郑月娇、郑其和、郑其平、郑其虎、郑其英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月娇、郑其和、郑其平、郑其虎、郑其英撤诉。案件受理费11390元,减半收取计5695元,由原告郑月娇、郑其和、郑其平、郑其虎、郑其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灵婧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林彦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