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民终1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周铁聚、付双林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铁聚,付双林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民终17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铁聚,男,1964年4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大名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双林,男,1926年5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大名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秀明,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铁聚因与被上诉人付双林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2016)冀0425民初2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根据现场勘验情况,首先,付双林居住的宅院是依据付双林和付存庆两个宅基证合并成一片宅基而建成的,该宅院实际四至为东至周铁聚或周青文,西至付怀保,南至吴献军,北至坑,而付存庆和付双林宅基证上记载的四至与实际坐落位置不符,起止点不清。其次,周铁聚超出其宅基东西范围建房,付双林也存在东西超宅基证建房的问题,在解决相邻出路纠纷时应一并考虑双方超占情况以及对通行的影响,作出相应的处理。综上,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2016)冀0425民初214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周铁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宋世忠审 判 员 张增民代理审判员 郭晓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