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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4刑终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崔宝华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宝华,纪长仁,褚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4刑终106号原公诉机关辽宁省抚顺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崔宝华,男,汉族,1972年5月4日出生,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1991年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5年因殴打他人被劳动教养三年;2004年因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及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4年1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5年4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5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抚顺市第二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纪长仁,男,汉族,1968年4月30日出生,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抚顺市顺城区。1998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5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6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5年8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5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抚顺市第二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褚杰,男,汉族,1960年12月30日出生,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抚顺市顺城区(户籍所在地:沈阳市皇姑区)。1986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1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于2015年1月2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8月31日被刑���拘留,同年9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抚顺市第一看守所。辽宁省抚顺县人民法院审理辽宁省抚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崔宝华、纪长仁、褚杰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2月6日作出(2017)辽0421刑初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崔宝华提出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崔宝华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崔宝华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崔宝华撤回上诉。辽宁省抚顺县人民法院(2017)辽0421刑初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生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金顶伟审判员 曹阳& # xB;审判员 车      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      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