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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1民初1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孙广杰与苟育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广杰,苟育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1488号原告孙广杰,男,198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一发区。被告苟育平,男,197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广杰与被告苟育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60元,减半收取753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海虹代理审判员  韦忠长人民陪审员  赵 兴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何立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