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081执2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马世军与吴伟娟、张文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世军,吴伟娟,张文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081执2745号申请执行人马世军,男,汉族,生于1970年6月12日,住禹州市。被执行人吴伟娟,女,汉族,生于1970年3月26日,住禹州市。被执行人张文峰,男,汉族,生于1965年11月30日,住禹州市。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081民初1561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081执2745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武审判员 :刘晓娜审判员 :徐勇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吴拥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