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执恢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李辉与刘绍常结案通知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0181执恢551号李辉:本院执行的李辉申请刘绍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被执行人刘绍常自动履行,执行金额136000元(或执行内容),申请执行人已支取(或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自动履行方式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