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02执6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桂芳与张双全 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桂芳,张双全,薛永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02执659-2号申请执行人:李桂芳,女,197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张双全,男,197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薛永玲,女,197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李桂芳与张双全、薛永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明,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2015)谯民一初字第0242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薛永玲名下位于亳州市谯城区运通花苑小区3号复式楼3单元-305房产一处(产权证号:xxxx号),有效期至2017年5月19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续行查封被执行人薛永玲名下位于亳州市谯城区运通花苑小区3号复式楼3单元-305房产一处(产权证号:xxxx号)。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颜景雷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周广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