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22民初1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汤某与张某1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张某1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422民初1355号原告:汤某,女,198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住安徽省寿县。被告:张某1,男,197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住安徽省寿县。原告汤某与被告张某1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1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汤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婚生女张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承担子女抚养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因感情破裂,于2014年10月14日协议离婚,当时协议:婚生一女张某2由男方抚养,抚养费用由男方承担,女方享有探视权,但实际情况为,从双方协议离婚之日起至今,孩子一直由原告抚养,并且从2015年元月起,被告一直未给付过任何子女抚养费,现被告无固定收入和工作,鉴于此,具状起诉要求判如所请。张某1未答辩,未提供任何证据。原告所举双方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离婚协议书、出生医学证明,系相关职能机关制发,与原件核对无异,本院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年××月××日生育一女张某2,2014年10月14日,双方因夫妻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协议内容为:一、双方自愿协议离婚;二、双方婚后生育一女张某2由男方抚养,抚养费等一切费用由男方承担,女方对子女有探视权。另查明,原被告婚生女张某2一直跟随原告及其外祖父母生活。本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自离婚之后,婚生女张某2一直跟随原告方生活,为不改变子女生活环境和有利子女的身心××本院对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张某2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承担子女抚养费的意见,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案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答辩及质证权利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被告婚生女张某2由原告汤某抚养,子女抚养费由原告汤某自行承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汤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周涛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