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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民初2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何××与被告赖××、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赖××,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1002民初2086号原告:何××。被告:赖××。被告:郑××。委托诉讼代理人:赖××(系被告郑××之夫)。原告何××与被告赖××、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调解。二被告于2001年8月登记结婚。2016年10月23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赖××向原告借款3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10月23日至2016年11月22日,被告郑××在担保人处签字捺印。原告通过转账交付被告赖××30000元,二被告为原告出具收款金额为30000元的收条一份。二被告未还款付息,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赖××于2017年7月3日前偿还借款3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担保费500元;被告郑××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二、案件受理费275元,保全申请费520元,由二被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徐国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