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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民申1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高逸民、中英康桥教育信息咨询(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高逸民,中英康桥教育信息咨询(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民申102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逸民,男,197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英康桥教育信息咨询(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河区三马路团结里30号。法定代表人:李鑫,系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高逸民因与被申请人中英康桥教育信息咨询(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桥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4民终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高逸民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刘国华代理审判员  肖建光代理审判员  赵恩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许亚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