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121民初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何晓刚与雷应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昭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晓刚,雷应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1**民初376号原告:何晓刚,男,1988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昭平县。被告:雷应均,男,197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昭平县。原告何晓刚诉被告雷应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晓刚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陆斌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杨显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