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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02民初1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9

案件名称

资阳市金胜运业有限公司与刘屈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资阳市金胜运业有限公司,刘屈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02民初1468号原告:资阳市金胜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大千路中段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20949548241。法定代表人:曹安庚。被告:刘屈,男,198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原告资阳市金胜运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屈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资阳市金胜运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资阳市金胜运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资阳市金胜运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资阳市金胜运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查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申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