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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11民初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株洲银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健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银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健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11民初870号原告株洲银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法定代表人高昊,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兵,湖南诚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放弃、承认、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进行和解、调解,代为签收相关法律文书等。委托代理人朱丽灵,湖南诚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李健南。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银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健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银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银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健南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银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4元,减半收取62元,原告株洲银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全部承担。审判员 吴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潇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