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4民终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刘小庆与陕西密宝母婴专护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密宝母婴专护服务有限公司,刘小庆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民终8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密宝母婴专护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咸通南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MA6XM03T4J。法定代表人赵娜,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剑,陕西恪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连卓,陕西恪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小庆,女,1988年2月2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兴平市,现住咸阳市,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袁朝阳,男,1984年6��2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兴平市,现住咸阳市,个体工商户。系刘小庆丈夫。上诉人陕西密宝母婴专护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小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6)陕0402民初37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陕西密宝母婴专护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陕西密宝母婴专护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陕西密宝母婴专护��务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蔡 昕审判员 陈波翠审判员 张亚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安婷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