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4执87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洪洞县大槐树镇冯堡村鸿溢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执行人张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4执872号之二申请人:洪洞县大槐树镇冯堡村鸿溢建筑器材租赁站经营者:薛艳军,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建平,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洪洞县大槐树镇冯堡村鸿溢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执行人张建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张建平在在中国银行0000014046xxxxxx账户内存款,现因需要执行划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建平在中国银行0000014046xxxxxx账户内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全有审判员 王洪忠审判员 杨国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