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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02执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李向东与袁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向东,袁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02执226号申请执行人李向东。被执行人袁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川1402民初1196号民事判决,受理李向东与袁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支付劳务报酬28000元、负担诉讼费306元、公告费600元。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袁建公告送达(2017)川1402执22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至今,被执行人袁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职权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已将被执行人袁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释明:申请执行人李向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1402民初119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朝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游雨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