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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02民初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赟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静宁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赟,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静宁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02民初618号原告:李赟,男,199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超。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静宁支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城关镇中街88号。负责人:李本立,该公司总经理。李赟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静宁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李赟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赟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李赟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洲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崔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