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周文治、王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文治,王栋,张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133号申请执行人:周文治,男,197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被执行人:王栋,男,197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张蕾,女,197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同上。本院在执行周文治与王栋、张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5528660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5528660元。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要求暂不处置已查封的被执行人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国艳代理审判员 佟 剑代理审判员 张 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艾 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