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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7民初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06

案件名称

郝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7民初342号原告:郝某,男,生于1968年3月30日,汉族,住址。被告:徐某,女,生于1969年7月14日,汉族,住址。原告郝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郝某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郝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撤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郝某负担。审判员  邓飞雄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程国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