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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民初1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乾安县让字镇西露村润禾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与吕文、倪清峰、谢有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乾安县让字镇西露村润禾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吕文,倪清峰,谢有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23民初1083号原告:乾安县让字镇西露村润禾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乾安县让字镇西露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吴晓伟。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威,乾安县宇宙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吕文,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被告:倪清峰,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被告:谢有利,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原告乾安县让字镇西露村润禾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润禾种植合作社)与被告吕文、倪清峰、谢有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温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润禾种植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吴晓伟、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威到庭参加诉讼,吕文、倪清峰、谢有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润禾种植合作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吕文给付肥款人民币7750元,并自2017年1月1日始至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2、倪清峰、谢有利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事实和理由:吕文于2016年春从润禾种植合作社赊购7750元化肥,并出具欠条一枚,约定2017年1月1日还款,由倪清峰、谢有利担保。可时至今日,分文未还。故诉至法院。吕文、倪清峰、谢有利未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春吕文经倪清峰、谢有利担保从润禾种植合作社赊购价款为人民币7750元化肥,约定2017年1月1日还款,并出具欠条一枚载明。届时至今日,吕文、倪清峰、谢有利未能还款。润禾种植合作社诉至法院。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应当清偿,吕文应偿付赊欠润禾种植合作社肥款775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可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倪清峰、谢有利作为该肥款的担保人,因未约定担保方式,依法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吕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乾安县让字镇西露村润禾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肥款人民币7750元,并自2017年1月2日始至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二、被告倪清峰、谢有利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温 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付柯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