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23民初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山东东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祚申、郭庆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东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祚申,郭庆香,展召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3民初277号原告:山东东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身山东东平农村合作银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MA3CAYGTXD,住所地东平县。法定代表人:吴国栋,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鲁伟,东平县东平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祚申,男,1951年12月28日出生,住东平县。被告:郭庆香(系王祚申之妻),女,1952年5月19日出生,住东平县。被告:展召柱,男,1955年1月14日出生,住东平县。被告王祚申、展召柱委托诉讼代理人:庞连政,山东慧哲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山东东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祚申、郭庆香、展召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东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东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94元,由原告山东东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可征审 判 员 王金辉人民陪审员 刘书翠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徐玉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