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2民初2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芜湖市全车汇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与陈江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市全车汇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陈江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202民初2168号原告:芜湖市全车汇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赤铸山路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078730927N。法定代表人:曹宏青,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涛,安徽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定越,安徽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江林,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原告芜湖市全车汇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车汇公司”)诉被告陈江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全车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定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江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全车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5日,被告向案外人官东方借款74800元,后官东方将债权转让给深圳旺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金公司”),并将债权转让一事通知了被告。因被告无力清偿借款,故将其所有的×××号别克轿车出卖给原告,双方为此签订合同并约定:车价款97500元原告应在2015年12月10日前支付给旺金公司以代偿前述借款,被告应在付款完成后三日内协助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全款,但被告却迟迟不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原告故诉至法院。被告陈江林未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并在庭审中出示,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与原告陈述一致。本院认为:原告作为车辆买受人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价款,被告应协助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现合同约定的协助过户时间已届满,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的诉请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江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协助原告芜湖市全车汇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办理×××号别克轿车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陈江林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丽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朱 寅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